一、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
1、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條文均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條文,主要包括某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和瀆職的罪犯。
二、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存在的問題
剝奪政治權利刑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占有一定地位,這一刑法方法在懲罰犯罪,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犯罪類型和客觀形勢的不斷變化,剝奪政治權利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問題越來越暴露出來,現行的有些規(guī)定已經不能適應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打擊和預防犯罪的需要,同時也制約著剝奪政治權利刑功能的有效發(fā)揮。概括起來,剝奪政治權利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刑法分則中可以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文過少,使用的范圍過窄。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分則總共有23條條文可以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刑,涉及的罪名也只有26個左右,占刑法分則條文總數的6。5%??梢元毩⑹褂玫膶ο笠矁H僅涉及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部分條款。刑法分則其它類型的犯罪,尤其是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等都沒有規(guī)定可以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款,由于適用的范圍和對象太窄,不能發(fā)揮這一刑罰方法懲罰和打擊其它類型犯罪的獨特作用。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和使用方法也不能適應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不全面,現行《刑法》規(guī)定的的內容主要是從政治方面考慮的,因而,所剝奪權利的內容主要是政治方面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利用一定的資格進行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越來越多,因此,應該擴大剝奪權利的內容。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刑使用的方法也存在缺陷。因為,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有多項,一經判決,即全部剝奪,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和針對性。有些被剝奪的內容和資格可能跟犯罪性質毫無關系,也即罪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罪犯所具有的這些資格無關,這就可能造成剝奪這些權利成為不必要,與預防重新犯罪也可能沒有直接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