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罪應當如何認定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趁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搶奪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且故意的內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搶奪犯罪是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的,因此對搶奪財物數額不大、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如因生活無著,偶爾搶奪少量食物等行為,不以搶奪罪論處。為使各級人民法院更好地掌握對搶奪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情節(jié),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6日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在最近又頒布了《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這兩個司法解釋,是區(qū)分搶奪罪與非罪、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qū)別以及對搶奪罪正確量刑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如何區(qū)分搶奪罪與搶劫罪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qū)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為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為復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并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并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著原則區(qū)別,主要區(qū)別在于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為,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為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于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眾搶奪巨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于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為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為搶奪罪 的情節(jié),從重處罰。
6、攜帶兇器搶奪的,《刑法》規(guī)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為情節(jié)考慮。為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