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攜帶兇器搶奪的如何定罪處罰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里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性質(zhì)上的兇器)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用法上的兇器)進行搶奪的行為。
根據(jù)相關(guān)司法解釋的的規(guī)定,兇器包括以下幾類:
1、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2、刀刃長度在10厘米以上或刀刃長度不滿10厘米但足以對人身造成傷害的非管制刀具;
3、足以對人身造成傷害的金屬或非金屬棍棒;
4、其他足以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器具。
二、飛車搶奪的如何定罪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飛車搶奪一般表現(xiàn)為下列形式:
1、利用交通工具撞擊被害人并劫取其財物的;
2、利用交通工具逼迫被害人并劫取其財物的;
3、利用交通工具搶奪財物,因被害人不放手,采取強拽硬拉方法劫取其財物的。
但是,下列情況下,飛車搶奪應(yīng)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