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xiàn)代社會,資金是企業(yè)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yè)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fā)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00條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jù)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jù)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xiàn)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二、哪些行為可認定為集資詐罪
《決定》第八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一)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二)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四)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