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敲詐勒索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各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用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一般來說,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xiàn)為:行為人指定日期和地點交付財物,如有違則日后將其威脅內容付諸實現(xiàn);行為人當場以暴力相威脅,要求日后按指定日期和地點交付財物;行為以日后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當場取得財物。這是與搶劫罪的兩個“當場”最顯著的區(qū)別。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如何區(qū)分敲詐勒索罪與受賄罪
索賄是受賄罪的形式之一,它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錢財的行為。敲詐勒索罪和受賄罪的區(qū)別主要有三點:
(1)侵犯的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其他的權利;而索賄行為作為受賄罪的一種,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2)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不同。敲詐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揭發(fā)他人的隱私或不正當行為危害他人的名譽、地位、前途及毀壞他人的財物、破壞生產或營業(yè)等相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具有明顯、公開、強行的特點;索賄則主要是在進行公務的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以為他人謀利益相交換,索取他人財物,一般是利用對方有所要求之機會主動索取財物,并不使用強行的手段,盡管有時也可能刁難、要挾,但索取手段較隱蔽,方法婉轉。
(3)犯罪主體不同。施行敲詐勒索行為的人是一般的人,但是施行索賄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