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程序有什么意義
1、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一切刑事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任何刑事案件只有經(jīng)過第一審程序才能進入其他審判程序。因此,第一審程序相對于其他程序而言,具有通則的性質(zhì),有關審判的一般性規(guī)定都在第一審程序中予以規(guī)定,其他程序則只規(guī)定特別問題,沒有做特別規(guī)定的,要參照第一審程序中的規(guī)定進行。
2、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qū)徟邪讣饕鉀Q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問題,即案件的實體問題。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則都是在第一審程序的基礎上,對一審程序的審查、復核活動。因此,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3、第一審程序不僅可以使各項訴訟原則和制度貫徹實施,而且還可以用直接、生動、具體的案例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覺遵守法律的觀念。
4、正確、合法地進行第一審程序,可以減少上訴、抗訴或者申訴,減輕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不必要的負擔,提高訴訟效率。
二、不服一審如何進行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quán)用書狀或口頭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quán),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nèi),有權(quán)請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