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不加刑存在哪些問題
(一)無法對“違法”判決進行救濟。
依據(jù)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人民法院針對一審法院事實已查清,法律適用無誤,但作出的判決畸輕,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能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3款的規(guī)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進行重審,而只能依據(jù)第1款的規(guī)定,維持原判。可這又與刑法第5條的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奔葱塘P相當原則嚴重不符,不利于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而且判決生效后,根據(jù)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立法思想,二審法院也不能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guī)定對該案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從而無法對該“違法”判決進行救濟,只能“知之任之”。
(二)影響了二審法院的效率和辦案質(zhì)量。
由于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貫徹實行,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親屬提起上訴的顧慮,但是同時也引發(fā)了一系列后果。第一,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增加了上訴案件的數(shù)量。在實踐中,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親屬有了此“保護傘”——上訴不加刑,刑事被告人根本無須承擔任何上訴案件的敗訴風險,況且通過上訴還可以延緩被送監(jiān)獄接受強制勞動的日期,所以不管一審判決量刑是否適當、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他們都會上訴。但是結(jié)果卻導致了我國目前絕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都要經(jīng)過一、二審的審判。這就不但增加了二審法院的負擔,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由于各中級人民法院的人力本就漸已不能滿足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二審法院不得不在審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親屬提起上訴的案件的過程中,盡可能地提高辦案效率,大量采用書面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但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詢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二審法院對被告方提起上訴的案件,只有在經(jīng)過“詢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的意見”,查清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開庭審理,進行書面審理。但是在實踐中,二審法院由于被告方提起上訴的案件實在太多,審期又有限,為提高結(jié)案效率或者僅僅是為了不超過審理期限而不得不對某些未查清事實的案件也進行書面審理。這樣一方面使得二審法院不得不違法,另一方面又間接地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quán),使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失去了根基,最終的結(jié)果是影響了二審法院的辦案質(zhì)量,造成了冤假錯案。如此,以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quán),提高司法機關(guān)的辦案質(zhì)量,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為目的而確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最終結(jié)果卻是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quán),降低了司法機關(guān)的辦案質(zhì)量,即達到的卻是事與愿違的效果。
(三)上訴不加刑原則與其他法律制度存在許多相矛盾的地方。
歸納起來有如下幾點理由:
1、上訴不加刑原則違背了事實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是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其他訴訟制度、原則及具體規(guī)定不得與其相抵觸,上訴不加刑原則卻要求二審法院在發(fā)現(xiàn)一審判決判決過輕的情況下亦不得改判加刑,這就違背了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
2、上訴不加刑原則與刑法的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無罪不判,量刑適當,罪當其罪。上訴不加刑原則使得二審法院無法對一審判決太輕的判決予以直接糾正,也就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其必然導致重罪輕判、放縱犯罪的后果。這樣既不利于刑事訴訟法懲罰犯罪目的的實現(xiàn),也不利于罪犯的教育與改造。
3、上訴不加刑原則與刑事訴訟法的有錯必糾的原則相矛盾。刑事訴訟法所有程序、制度都應服務于有錯必糾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使有錯必糾在二審中得不到徹底的貫徹。
(四)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實踐中為多種變相加刑的做法所取代。
中國雖實行了上訴不加刑,但因法院主動提起再審的威脅而變得不徹底。有許多精通法律的犯罪分子會這樣認為:不能上訴,如果上訴后二審認為判輕了,先來個維持原判,然后隨即提起再審,將二十年判成無期,將無期判成死刑,豈不冤哉。這種可能在我國法律中是有的,在實務中也曾這樣操作過。這本身就說明它在實踐中難以貫徹執(zhí)行。
(五)上訴不加刑原則易導致被告人濫用上訴權(quán),提出無理上訴,增加二審法院不必要的工作量。
在實踐中,由于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保護,被告人沒有加刑的顧慮;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又不用交納訴訟費用等。即既沒有訴訟風險,又沒有訴訟成本,而且還有被裁減刑罰的可能。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guī)定,只要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就可以提起上訴,即給予了被告方上訴的便利條件和簡單理由。以上這些原因致使被告人可以隨心所欲地提起上訴,從而增加了二審法院的大量負擔,影響了二審法院的辦案質(zhì)量。
二、如何完善上訴不加刑
1、對于量刑偏輕的案件,都要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啟動再審程序再審,以糾正一審的量刑;
2、修改法律,完善“上訴不加刑”制度,明確規(guī)定,只要一審量刑不當,二審法院就可依法改判。
我們知道,在民事與行政上訴案件中,上訴人都必須承擔可能敗訴的風險,唯獨刑事被告人不用承擔敗訴的風險,這本身就不太合理了。況且,在刑事審判領域中要達到司法公正,其含義無非是——實現(xiàn)“罪刑法定原則”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使對刑事被告人的量刑達到“罰當其罪”的標準。任何違背這些原則和標準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
而目前的“上訴不加刑”制度只是片面強調(diào)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quán),而沒有考慮到因此而帶來的因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啟動再審以糾正量刑大大增加訴訟成本的后果,也沒考慮到因此而帶來的刑事被告人濫用上訴權(quán)給二審法院加重工作負荷的問題,同時也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既要依法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quán),又要完善“上訴不加刑”制度的相應缺陷,使之更符合刑事立法原則和宗旨,確保公正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