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開發(fā)票稅款數額的認定
虛開稅款的數額是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所載明的稅額,即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計稅金額和其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的乘積。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就應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
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是指受票人以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通過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或者其他途徑騙取國家稅款的數額,既包括受票人實際獲得的數額,也包括受票人本應繳而未繳納的數額。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屬于“嚴重情節(jié)”;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屬于“特別嚴重情節(jié)”;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
二、虛開發(fā)票造成損失的數額
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數額是國家稅款被騙取數額概念的一個延伸,是指國家稅款被騙取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數額。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犯罪數額的概念有別于一般所說的涉案金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涉案金額通常是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計稅金額或價稅合計金額。從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數額三項內容看,《刑法》并未將涉案金額作為決定定罪量刑的依據。因此,應當將犯罪數額與涉案金額相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