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稅罪與漏稅罪的區(qū)別
1、主觀方面不同。偷稅是出于故意,而漏稅是過失行為。偷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而漏稅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稅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偷稅是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稅款,而漏稅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客觀上區(qū)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稅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為偷稅;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稅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偷稅,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為主觀上的區(qū)別才是偷稅與漏稅的本質(zhì)區(qū)別。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稅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但一旦被稅務人員查出,則以業(yè)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稅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為由加以搪塞。
3、法律后果不同。偷稅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稅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稅款并交納滯納金。當前,有些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于漏稅有不同認識。
二、偷稅與不申報納稅的界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jīng)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另外,《稅收征管法》第64條第2款規(guī)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對于不申報納稅的行為,《稅收征管法》雖然也規(guī)定要對其進行處罰,但不是作為偷稅行為處罰的。而是在偷稅之外,用另外的條文加以規(guī)定。可見,在對偷稅的界定上《稅收征管法》與《刑法》已經(jīng)統(tǒng)一起來了。今后,對偷稅的界定,稅務機關的標準與司法機關的標準將趨于統(tǒng)一。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以前的某些規(guī)范性文件將不申報納稅規(guī)定為偷稅,這與新《稅收征管法》不盡一致,在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后這些規(guī)定將自然歸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