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簡易程序怎樣適用
(一)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147條和174條規(guī)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guī)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至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并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
(二)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fā)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盡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于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二、刑事簡易程序適用于哪些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fā)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四)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五)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