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權指的是什么
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他或他的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申訴權有訴訟上的申訴權與非訴訟上的申訴權。申訴權是一項基本人權。許多國際人權文件或公約中都明確規(guī)定要保障社會成員的申訴權,我國憲法對保障公民的申訴權也作出了規(guī)定。
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他或他的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二、申訴的種類有哪些
(一)訴訟的申訴
指刑事、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他公民對司法機關的決定或者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申訴一般不受時間限制,可以口頭申訴,也可以書面申訴。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根據之一,但在人民法院未作出再審決定以前,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二)非訴訟的申訴
指國家工作人員和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到的紀律處分不服時,可以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在選舉人民代表時,公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請重新審查的申訴。中國憲法規(guī)定,保障公民的申訴權。對于公民的申訴,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