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辯論應當如何進行
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都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nèi)容。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jù),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diào)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后,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鑒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jù)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fā)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并發(fā)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diào)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于形式。
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么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diào)查和各方充分發(fā)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jié)、每個證據(jù)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fā)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征得審判長同意后,方可發(fā)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征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后,審判長應宣布辯論終結。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fā)現(xiàn)證據(jù)有疑問,合議庭可宣布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diào)查核實證據(jù)。
二、被害人對判決不服能上訴嗎
被害人作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以便能夠充分地表達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是十分重要的。在不同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如果被害人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代替他們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后5日以內(nèi)。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如果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訴。不論人民檢察院作出何種決定,都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nèi),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