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理再審案件的庭審程序
審理再審案件應遵守以下程序:
1、開庭
合議庭應當核實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何時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無重新犯罪,有無減刑、假釋,何時刑滿釋放等情形。
開庭審理前,到達開庭地點后,合議庭應當查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基本情況,告知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享有辯護權和最后陳述權,制作筆錄后,分別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2、法庭調查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宣讀再審決定書。根據(jù)檢察院提出抗訴進行再審的,由公訴人宣讀抗訴書。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陳述申訴理由。
控辯雙方就案件的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分別進行陳述。合議庭對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歸納,予以確認。
開庭后,除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納新證據(jù)。在審判長主持下,控辯雙方對提出的新證據(jù)或者有異議的原審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fā)表辯護意見,然后由公訴人發(fā)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fā)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fā)言,然后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fā)表辯護意見。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fā)言,然后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fā)表辯護意見。
既有申訴又有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fā)言,后由申訴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fā)言或者發(fā)表辯護意見,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fā)言或者發(fā)表辯護意見。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互相辯論。
4、評議和宣判
合議庭根據(jù)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和辯論情況,可以當庭宣布認證結果。
特別提示: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結案。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參與過本案第一審、第二審、復核程序審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再審程序的審判。
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二、法院對哪些申訴應重新審判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但是申訴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只有對各種申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以后,發(fā)現(xiàn)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重新審判。什么情況屬于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jié)在認定上發(fā)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fā)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jié)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情節(jié)。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jié)在認定上發(fā)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xiàn)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xiàn)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zhí)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污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