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丟失槍支不報罪如何認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法律規(guī)定。如何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長期以來在學界的認識并不統(tǒng)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其一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因為行為人對丟失槍支的行為主觀上是明知故意的。
其二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理由是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心理態(tài)度。
其三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理由是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不僅可以出于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
我們認為,本罪主觀方面是不可能基于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的,只能認定本罪為故意犯罪,其理由如下:
1、不違反認定罪過的基本規(guī)則。要認識這一點,可以借鑒有學者提出的客觀超過要素的概念,即認為在故意犯罪的客觀要件中,有些要素并不是故意的認識內(nèi)容,而只是決定某一行為是否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要素。在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中,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并不是一一對應的,有些主觀要素(如犯罪的目的)不需要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同樣,有些客觀要素也可能不需要存在與之相對應的主觀內(nèi)容。具體到本罪的構(gòu)成要件中,“嚴重后果”屬于客觀的超過要素,在主觀方面并不需要對其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它只是決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行為是否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程度的一個客觀要素。因此,將本罪認定為故意犯罪時,故意的意志因素并不指向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后果”??梢姡瑢G失槍支不報罪認定為故意犯罪并不違反刑法關于認定罪過的基本規(guī)則。
2、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并不是對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而是對“槍支失控狀態(tài)”的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因此,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大降低。這樣,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是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亦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3、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認定的實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想象對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為直接追究刑事責任。而當發(fā)生“嚴重后果”時,司法機關也很難考證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因此,實際的情況是只要發(fā)生了“嚴重后果”,不管行為人的心理態(tài)度是希望、放任,還是輕信能夠避免,都認定為丟失槍支不報罪。因此,將“嚴重后果”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進而將本罪認定為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的實際情況。
二、丟失槍支不報罪如何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2、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