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決定不起訴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88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jīng)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法規(guī)對 法定不起訴所作的規(guī)定。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89條規(guī)定了酌定不起訴的程序: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 者免除刑罰的,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表明,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訴的案件,由審查起訴部 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決定,對于酌定不起訴的案件,由審查起訴部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書報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制定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yè)、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gòu)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jù)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jù)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
在不起訴決定書的結(jié)尾部分,應當寫明承辦檢察員的職稱、姓名和制定該決定書的年月日,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加蓋檢察院的公章。
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jié)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 分或者需要罰沒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不起訴后,審查 起訴部門應當將不起訴書副本以及案件審查報告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其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布,并將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的活動記入筆錄。 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若被不起訴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立即宣布釋放。
有被害人的案件,還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后7日之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 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后7 日之內(nèi),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復 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30日內(nèi)作出復議,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復議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的30日內(nèi)作出決定,制作復核決定書送交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jīng)復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 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二、不起訴的要素有哪些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對不起訴制度應把握四個要素:
(一)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起訴審查后所采取的一種法律處置方式:
(二)不起訴的根據(jù)在于案件不具備起訴條件或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不適宜提起訴訟;
(三)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法院審判而終止刑事訴訟;
(四)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確定效力,如不具備法律要求的條件,不得改變已發(fā)生效力的不起訴決定再行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