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喚的法律含義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經(jīng)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jù)偵查或?qū)徟谢顒拥男枰婪ú扇【袀鞯膹娭拼胧瑥娭埔煞缸锵右扇说桨?。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zhí)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gòu)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tài)度的一個表現(xiàn),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可以強制進行人身檢查嗎
人身檢查是根據(jù)需要而采取的一種偵查措施,具有強制力,同時人身檢 查又是一種特殊的偵查措施,除嚴格依法進行外,還不得有傷風化。因此,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如果進行人身檢查時,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 要時,可以強制檢查,但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人身檢查時,應通過說服教育的辦法,在其同意后方能進行檢查,不能強制檢查。即使是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人身時, 也必須嚴格注意,不能侮辱被檢查人人格。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強奸案中的被害人,一般不進行生殖器官的檢查,特殊需要檢查的,應當征得本人及其家屬的同 意,并經(jīng)(地)市公安處(局)負責人的批準,在指定的醫(yī)院由女法醫(yī)或女醫(yī)師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