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zhì)上仍是民事訴訟,是由民事訴訟派生出來的。它具有獨特性,以刑事優(yōu)先原則為前提,且絕大部分不收取訴訟費;又有效率性,其體現(xiàn)在能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結(jié),迅速及時,救濟便利。如何在法律范圍內(nèi)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引導當事人進行刑事或民事訴訟,避免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方式的沖突,并正確審查訴訟請求、主體及賠償范圍,這是法官在司法實踐操作中面臨的焦點問題,值得探討。
1、立案時,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犯罪行為,自訴人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包括對被害人造成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若致害人對被害人僅造成輕微傷,則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依附刑事訴訟的存在而存在。輕微傷不屬于犯罪范疇,嚴格地講,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不具備。
2、在僅有一個被告人的公訴案件中,如被害人所受的損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造成的,若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則犯罪事實難以查清,犯罪情節(jié)難以認定,不宜列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如果其他致害人已死亡或不被起訴的,即使與刑事責任無關,但對此民事侵權事實,只要受害人提出請求,法院就應受理,涉及犯罪人以外的應依法承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與被告人對被害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案件審結(jié)后,受害人或其近親屬不能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原因是與先刑后民的原則相佐,同時不經(jīng)刑事訴訟則無法查清犯罪事實。
3、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提出幾個被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有調(diào)查筆錄及傷殘鑒定的,應列為被告;若無侵害事實的,不宜列為被告,并退回相關材料讓其補充。若補充證據(jù)有一定合理性,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超過民事訴訟時效,法官應向自訴人指出民事權利已喪失勝訴權;如果未超過訴訟時效,只要受害人實際上承受了精神損失,并就精神損失提出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訴狀中的這部分訴訟請求應予受理。
4、自訴人訴狀中的每一項訴訟請求,都應有足夠的證據(jù)佐證。同時,法官還應向自訴人說明如果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了,是否有民事賠償能力?避免沒有實際意義的司法鑒定。這樣既可減少自訴人的損失,又緩和了雙方的對立情緒,也便于調(diào)解。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法院應當給予受害人以選擇權,讓其決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已終結(jié),當事人只可提起民事訴訟,根據(jù)訴訟程序正當性原則,排除已終結(jié)的程序被再次啟動。程序是法的內(nèi)在生命,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確保法律的公正價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不是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必備的程序,是否啟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機制的主動性操之于權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
二、立案的材料來源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自己發(fā)現(xiàn)的案件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以確定有無犯罪事實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決定是否進行偵查和提交審判的訴訟活動。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
1、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刑事訴訟法84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p>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fā)現(xiàn)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舉報,是檢舉和揭發(fā)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fā)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的行為??馗妫侵副缓θ嘶蚱浞ǘù砣讼蚬菜痉C關揭發(fā)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并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
3、犯罪人的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發(fā)覺之前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投案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司法機關自行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執(zhí)行公務中,一旦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