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作證罪怎么構成
(一)妨害作證罪的客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復雜客體。
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和作用。
(二)妨害作證罪的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妨害作證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情節(jié)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jié),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為人經批評教育后,仍繼續(xù)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等等。對于那些妨害作證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例如證人的親朋好友怕證人作證后遭報復叫證人不要作證,這種作法雖然是錯誤的,但是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三)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四)妨害作證罪的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fā)生,行為人往往出于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動機可以多樣,但不影響妨害作證罪的成立。
二、妨害作證罪如何認定
(一)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可以發(fā)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fā)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范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采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滬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刑事證據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妨害刑事證據罪。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fā)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于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后者則出于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虛假的陳述。
4、發(fā)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fā)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fā)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fā)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fā)生往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fā)案范圍較廣;而偽證罪則只能發(fā)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fā)案范圍較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