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人員的鑒定的程序怎么進行
(一)偵查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二)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yè)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選定鑒定人。鑒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nèi)部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yè)人員進行鑒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yè)人員進行鑒定。指派、聘請的鑒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的人。
(四)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鑒定結論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并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jù)。實踐中,鑒定結論一般用鑒定書的形式制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yī)院加蓋公章。
二、不服鑒定結論怎么辦
偵查人員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鑒定人作補充鑒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重新鑒定。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guī)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做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