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酌定不起訴
1、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2、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4、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xiàn)的。
6、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事處罰的。
7、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因防衛(wèi)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在確認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時,還必須在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節(jié)以及一貫表現(xiàn)進行綜合考慮,在確實認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為有利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公訴案件不起訴的程序
1、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解除扣押、凍結。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采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zhí)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3、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凡是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這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確認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決定性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4、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3款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5、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復核。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guī)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6、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6條和第77條的規(guī)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