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zhí)行逮捕的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逮捕時,首先必須要有逮捕證。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決定逮捕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決定書以后,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逮捕證。
(2)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執(zhí)行逮捕的人員對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機關在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二、逮捕嫌疑人無需通知家屬的情形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1)被逮捕的人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fā)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qū),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