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刑適用的條件
(一)減刑的對象條件
減刑的對象條件,是指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的范圍只受刑罰種類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
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減刑,隨主刑刑種的性質改變引起的附加刑的相應改變以及罰金刑的改變,均不屬于刑法78條規(guī)定的減刑。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于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二)減刑的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
1、根據(jù)司法解釋,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應當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
(1)認罪服法;
(2)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
(3)接受教育改造;
(4)積極參加文化、技術學習;
(5)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2、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的為有立功表現(xiàn):
(1)檢舉、揭發(fā)監(jiān)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xiàn)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二、適用減刑應當注意什么
具體執(zhí)行減刑工作時,對以下四個問題應嚴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減刑,此照成年犯相對放寬;
(二)老年和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的著重把握確有悔改表現(xiàn);
(三)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從嚴掌握;
(四)假釋犯不予減刑,考驗期也不能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