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簡易程序的意義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的設(shè)置在當今世界各國十分普遍,而且適用范圍有不斷擴大的趨勢。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發(fā)案率呈上升趨勢。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我國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設(shè)了簡易程序,符合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重要意義在于:
1、適應(yīng)刑事案件自身的特點,提高審判效率。刑事案件千差萬別,繁簡不一。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控訴方和辯護方并無爭議的刑事案件,不必要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判,因為此時繁瑣的訴訟程序并無實際意義。
2、避免拖延訴訟,節(jié)約訴訟成本。以簡易程序處理相當一部分刑事案件,可以免除訟累,加快辦案進度,節(jié)約訴訟成本。簡易程序可以實現(xiàn)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同時也能減輕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二、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147條和174條規(guī)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 “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guī)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至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硇淌掳讣?,因為刑事訴訟法并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quán)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qū)徖硇淌掳讣?/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