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慣犯和累犯區(qū)別有哪些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所謂慣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對累犯從嚴處罰,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犯罪分子經過適用和執(zhí)行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不太長的時間內,再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表明他與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相比,主觀惡性教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
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guī)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
累犯和慣犯的區(qū)別: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并且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并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
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由于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guī)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第66條的規(guī)定,累犯又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構成一般累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后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均為過失犯罪的情況,均不能構成累犯。
(二)前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后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案件事實和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其他情節(jié),實際上應當對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所謂刑罰執(zhí)行完畢,是指主刑執(zhí)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zhí)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認定。所謂赦免,單指特赦而言。因為大赦一般既免其罪又免其刑。經過大赦的犯罪,一般不在視為前科。而且,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赦免方式只有特赦。構成累犯必須是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如果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期間,則不構成累犯,應當依照刑法規(guī)定予以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