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保財險安徽利辛支公司收到亳州市利辛縣公安局的立案通知書,利辛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決定對車主邢某以保險詐騙罪刑事立案,原因是邢某拿虛假發(fā)票索賠。
2011年9月4日16時,車主邢某駕駛重型貨車在滬昆高速公路撞上因前方事故路面擁堵而停于行車道上王某的轎車,造成王某的轎車受損。該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邢某負全責,邢某隨即提交了索賠資料,并申請了索賠。同年12月,人保財險利辛支公司通過人保財險安徽省分公司向邢某轉賬支付了53737.36元賠款。
2012年6月4日,王某(受害方)向事發(fā)地江西樟樹法院起訴,要求利辛某物流公司、邢某和人保財險利辛支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并提供了保險公司定損單和修理廠開的真發(fā)票。
經開庭審判,江西樟樹法院一審判決人保財險利辛支公司賠償王某(受害方)經濟損失5萬元。
至此,事情真相大白。2011年12月9日,利辛人保財險將賠款電匯給邢某后,邢某一直把賠款存在個人賬戶上,未履行向受害方賠償的義務。原來,邢某在申請索賠時,提供的6張修車發(fā)票非王某(受害方)提供,而是邢某從修理廠虛開的假發(fā)票,邢某在未向第三者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下,卻提供了虛假發(fā)票申請索賠,已構成了保險詐騙罪。
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對該案進行偵查,人保財險利辛支公司也提起上訴,主張對邢某的行為依法進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