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虐待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具體地說,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后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本條規(guī)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二、怎樣區(qū)分虐待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立法規(guī)定和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qū)分虐待罪與非罪的界限:
從情節(jié)是否惡劣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志。根據本條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只有情節(jié)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虐待行為一般,情節(jié)較輕的,如一、兩次的打罵,偶爾的不給飯吃、禁閉等,不應作為虐待罪論處。
虐待情節(jié)是否惡劣,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虐待行為持續(xù)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xù)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庭瑣事出于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么嚴重后果。
(2)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后果。例如,有的兒女對因臥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煙頭等燙妻子的陰部、乳房;兒女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傷殘和死亡,應以情節(jié)惡劣論處。至于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后果嚴重,例如,由于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癥、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癥;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fā)生了上述嚴重后果的,都應以情節(jié)惡劣論處。
當然,判斷是否“情節(jié)惡劣”,可以根據上述諸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的一個方面加以分析認定。
2、從犯罪的對象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和扶養(yǎng)關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員的,不構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為直接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論處)。
以上就是對于什么是虐待罪,怎樣區(qū)分虐待罪與非罪的界限這些問題的回答。在實際生活中,家庭成員間如果發(fā)生虐待行為,一般受害人往往有所顧忌,繼而選擇忍受,但是一味的忍受只會助長施虐人的氣焰,發(fā)生更加嚴重的后果。既然感情已不復存在,因為施虐人的惡劣行為使自己和整個家庭“千瘡百孔”,因此,我們也要拋開所有顧慮,當我們或者周圍親友有這方面的遭遇,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保護無辜的家人,必要時可以求助于專業(yè)律師,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自己贏得一片安寧的凈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