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收財產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根據規(guī)定,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對象包括: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適用沒收財產刑的首要對象。本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規(guī)定有法定刑的條文為工衛(wèi)條,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這些條文所處犯罪均可并處沒收財產。之所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均可并處沒收財產刑,主要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最嚴重的一類犯罪,僅處主刑,不足以體現對它與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異。而附加沒收財產刑,則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對它比處普通犯罪更為嚴厲的懲罰,同時也剝奪了其犯罪的物質條件。
(二)經濟犯罪及貪利性的犯罪是沒收財產刑的重要對象。本法分則規(guī)定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的這類犯罪如:情節(jié)嚴重的走私、偽造票證、偽造假幣或運輸假幣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搶劫、貪污等侵犯財產罪;引誘、容留婦女賣淫,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等。對這些犯罪分子適用沒收財產,既是對貪財圖利的犯罪給以應有的懲罰,也是對他們繼續(xù)進行犯罪活動的物質條件予以必要的剝奪。
二、沒收財產如何執(zhí)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zhí)行。
關于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刑法第60條規(guī)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备鶕@一規(guī)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一)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二)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7條明確規(guī)定:刑法第60條規(guī)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三)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于沒收財產的范圍內,并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清償順序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