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的形態(tài)
根據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規(guī)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幾種形態(tài):
(一)結果犯的既遂。
以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為標準,即行為人不僅實施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行為,而且只有發(fā)生了法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這些犯罪,一般是造成物質性的、有形的損害結果的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犯把被害人殺死了,就是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如果沒有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就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盜竊犯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就是盜竊罪的既遂。如果沒有發(fā)生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結果,就是盜竊罪的未遂,等等。但是也有造成非物質性損害結果的犯罪,盡管沒有對侵害對象造成物質性的、有形的損害,但是也對其犯罪客體造成了實質的損害,其損害狀態(tài)是實際存在的,如強奸婦女罪,侵害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婦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尊嚴和名譽。強奸行為對這些造成了損害,但這些損害卻是無形的,精神方面的因素比較大,但是損害結果卻是存在的。
(二)結果加重犯的既遂。
所謂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發(fā)生了犯罪結果,同時又造成了法定的重結果,因而刑法對其規(guī)定了較重法定刑的犯罪。有的學者認為,結果加重犯是由雙重罪過形式構成的犯罪,由于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是出于過失,而過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因此相應地也就不存在既遂形態(tài)。但刑法界普遍認為,結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tài),因為,如果沒有發(fā)生法定的加重結果,就不成立結果加重犯,當然也就談不上結果加重犯的未遂,而只能以基本犯罪的即遂犯論處。
(三)行為犯的既遂。
所謂行為犯,是指以實行法定的犯罪行為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行為犯是以行為的實行或者完成作為既遂的標準,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行為,不論是否發(fā)生了犯罪結果,其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既遂。這類犯罪,大都是造成非物質性的、無形的損害的犯罪。例如《刑法》規(guī)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誣告陷害罪等,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宣傳煽動或者誣告陷害的行為,不管其犯罪目的是否已經達到,犯罪結果是否發(fā)生,都構成犯罪的既遂。
(四)舉動犯的既遂。
所謂舉動犯,是指以著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某種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對于舉動犯,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的實行行為,犯罪即告成立,而不論是否造成了危害結果。因此,對舉動犯既遂的認定,關鍵在于查明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不在于其犯罪行為是否造成了有形的危害結果。但是,對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行為人用外國語進行反動宣傳煽動,而其煽動的對象根本不懂外語,這事實上是一種手段不能犯罪的未遂,而不宜按既遂罪論處。因此,舉動犯著手實行犯罪以后,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構成犯罪的既遂形態(tài)。
(五)危險犯的既遂。
所謂危險犯,是指以危害行為具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觀危險狀態(tài),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危險犯是以造成某種犯罪結果發(fā)生的危險狀態(tài)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從危險犯的特征看,危險的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只要構成足以發(fā)生嚴重后果的危險狀態(tài)即為既遂,而不以嚴重后果的發(fā)生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這類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幾種特定犯罪,例如《刑法》規(guī)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其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后果,則按照《刑法》規(guī)定的加重法定刑處罰。
二、犯罪既遂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既遂作為犯罪的基本形態(tài),是認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態(tài)的一個重要參照標準,因此,確立科學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標準,對于準確量刑是非常重要的。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為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為與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二)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時間條件。如果行為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而只是實施了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就只是犯罪預備,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三)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這是構成犯罪既遂的實質要件。這里說的構成要件的齊備,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