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脅從犯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guī)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具體來說,脅從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2、在主觀上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在可以選擇不實施犯罪的情況下,雖不愿意但仍實施了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被欺騙不知道自己實施的是犯罪行為,或者雖然知道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但是其喪失了選擇不實施犯罪的意志自由,因為不具備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3、行為人是因為受他人脅迫而參加犯罪的。脅迫是指以對行為人或其親友以殺害、傷害、揭發(fā)隱私、損壞財物等相威脅,對行為人施加精神強制,強迫其參加犯罪。不過應注意區(qū)分受脅迫實施犯罪與緊急避險的區(qū)別。區(qū)分二者的關鍵在于看被迫損害的利益是否小于所保護的利益。如,他人以殺害相威脅,行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況實施了盜竊行為。在實踐中,還應注意脅從犯向主犯的轉化,即第一次被脅從參加犯罪的人,在其后的共同犯罪中自愿參與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對這種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主犯。
二、脅從犯該如何認定
脅從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脅或者強制而被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刑法規(guī)定,脅從犯也要對犯罪結果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行為人雖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脅、強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喪失認識和決定自己行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車駕駛員被搶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鑰匙,致?lián)尳俚贸巡㈨樌用摚囻{駛員為在搶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車,為搶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脫逃的交通工具,其行為已構成脅從犯罪。
認定脅從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體受到控制還是精神上受到威脅、強迫,如果是身體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脅從犯罪,不受刑事處罰,如果行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脅、恐嚇、控制、強迫而致犯罪得逞,則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脅從犯罪,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