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的責任范圍
法律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某些性質(zhì)特別惡劣的罪行應負刑事責任,那么這依規(guī)定是否合理呢?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負刑事責任?!?/p>
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還是指具體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稱,“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蔽覀冋J為這一解釋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從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來看,“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其語義非常明確,是指構成了某種犯罪,觸犯了一個具體的罪名,而不是指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對此不能隨意作擴充解釋,否則就背離了立法原意。
第二,這一解釋本身與刑法理論相悖。從犯罪構成理論來看,犯罪行為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tài)。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等犯罪行為按照刑法理論應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犯罪形態(tài),是否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對自己實施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犯罪行為也應負刑事責任?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學界普遍認為,這八種犯罪均為故意。因此將“八種犯罪”理解為犯罪行為不能排除其中的過失犯罪行為。
司法實踐中與此有關的一個問題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綁架他人又殺害被綁架人的如何定罪,對此有關的司法解釋認為應定綁架罪,筆者認為不妥,因為它直接違反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殺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據(jù)。因為這種行為系綁架罪的加重情節(jié),不能定故意殺人罪。但是此種行為性質(zhì)又極其嚴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怎么辦?我們認為,對此應通過立法解釋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決。
二、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我國刑法基于我國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的發(fā)展水平、少年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依據(jù)我國的地理、氣候條件,根據(jù)國家對少年兒童的政策,對法定年齡作了如下規(guī)定:
1、不滿14周歲的人,其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因而也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對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進行解釋得出的當然結論。刑法理論通常稱此時期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事實上可稱為完全無犯罪能力時期)。
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一方面是因為不滿14周歲的人,還處于幼年時期,身心發(fā)育不成熟,一般地說,他們對自己行為的性質(zhì)、后果與意義,還缺乏明確的認識,又很難控制自己的行為。另一方面是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刑法的這一規(guī)定具有嚴格性與絕對性,司法機關必須遵守。即使差一天乃至一小時,也不能突破刑法的規(guī)定,不允許以行為人發(fā)育早熟、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為由,將不滿14周歲的人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2],應當負刑事責任?!边@是刑法第17條第2款的明文規(guī)定。刑法理論通常稱這一時期為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或許稱為相對有犯罪能力時期更為合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