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工作人員賭博如何處罰
刑法規(guī)定了從重處罰的若干情形: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黨政官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等。這次專項行動的重點之一,就是打擊國家工作人員的賭博行為。在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三點:
(一)從行為特征看,國家工作人員因其具有正當合法的職業(yè),因此難以認定其以賭博為業(yè),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條規(guī)定標準時認定其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從而構成賭博罪;
(二)從追究刑事責任的角度講,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賭博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理應從重處罰。
(三)依照刑法規(guī)定,無論任何公民,除了以賭博為業(yè)的人以外,其參賭行為一般不構成賭博罪。國家工作人員的參賭行為也不例外。
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賭博罪的客觀要件,賭博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二)賭博罪的主體要件,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賭博罪。
(三)賭博罪的客體要件,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fā)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四)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