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非法拘禁罪?
(一)客體方面,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客觀行為方面,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為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主體方面,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方面,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xiàn)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二、非法拘禁罪應該怎么處罰?
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由于行為人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過程中還可能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因此我國刑法在對非法拘禁罪的處罰上存在著不同的情況:
(一)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jù)刑法第238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二)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這種情況,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就屬于這種情況。
以上就是關于怎么認定非法拘禁罪,以及非法拘禁罪應該怎么處罰的簡單介紹。在具體實踐中,不僅要區(qū)分開一般非法拘禁行為和非法拘禁罪,也還要注意注意劃清非法拘禁罪和他罪的界限,例如非法拘禁罪和刑訊逼供罪的界限。由于實踐中,當事人很難把握非法拘禁罪與他罪的區(qū)別,或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罪與數(shù)罪的問題,因此我們建議當事人遇到此類案件時最好可以尋求專業(yè)刑辯律師的幫助,律師一定會根據(jù)他多年的經驗以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為當事人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