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枉法仲裁罪的主體
仲裁員和仲裁機構的關系不同于法官與法院,仲裁員不是仲裁機構的常駐工作人員,仲裁庭獨立于仲裁機構,主導仲裁程序的進行,獨立作出裁決,不受仲裁機構的干預;同時,根據中國仲裁法和仲裁機構仲裁規(guī)則,仲裁機構和仲裁委員會主任或秘書長有權就仲裁管轄權、仲裁員指定、回避、延長裁決期限等作出決定;另外,在必要時仲裁機構的核稿人員、專家委員會成員可以研討仲裁案件并向仲裁庭提出修改建議。以上種種活動,是否都屬于“仲裁職責”呢。
建立在以上兩個模糊概念上,枉法仲裁罪草案對于主體的規(guī)定自然也是模糊不清。當然,如果參照草案的下文即“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作狹義解釋,似乎只有“作裁決”的人員才可以構成枉法仲裁罪的主體,而實際上仲裁裁決僅是以仲裁庭名義作出的。但是既然草案沒有明確的將主體限為仲裁員,自然有擴大解釋“作裁決”的人員的考慮,所以無論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工作人員、核稿人、專家委員會成員,甚至參與仲裁工作的翻譯、鑒定人員、證人等均有被入罪的危險。
二、枉法仲裁罪怎么處罰
枉法仲裁罪的客觀方面是“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jié)嚴重的”。這項規(guī)定決定了枉法仲裁罪會成為一個口袋罪,對仲裁人的權利和安全構成巨大的威脅。首先,由于事實無法完全重現(xiàn),仲裁實現(xiàn)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違背事實”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證也是仲裁員的合理權利。其次,法律紛繁復雜,還有那么多沖突的法、過時的法、惡法,法官或者仲裁員通過判例來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進步的巨大動力,仲裁員是否必須要噤若寒蟬以放棄創(chuàng)新和實體公正的代價來自保呢,再次,“情節(jié)嚴重的”,無話可說。
根據《刑法》第399條之一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