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授犯罪方法的表現(xiàn)形式
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jīng)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jīng)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等,如果所傳授的只是一般的違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zhèn)魇诘摹?/p>
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秘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怎么認定
應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過錯等加以區(qū)別。例如,講低級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語言與表演動作,寫作或出版低級的作品,屬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傳工作中不慎擴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屬于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職務范圍內講述、剖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問他人傳授健身、防身的武術等,均屬于正常的行為。有些行為要作具體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鑰匙的技術,如出于犯罪意圖,即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為了謀生就業(yè),則是合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