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緩刑的條件
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其刑罰的執(zhí)行,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際判處的刑罰(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二)對于累犯,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不得適用緩刑。
(三)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zhí)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二、被宣告緩刑的罪犯能否外出經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聯合發(fā)布《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指出: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要依法對其實行經常性的監(jiān)督改造或考察。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按現行規(guī)定屬于允許經商范圍之內的如外出經商,需事先經公安機關允許。
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若原所在單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響對其監(jiān)督考察的情況下,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自謀生計,家在農村的,亦可就地從事或承包一些農副業(yè)生產。
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不能擔任國家或集體、企事業(yè)單位的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