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征
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主觀特征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梢?,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有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后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fā)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qū)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xù)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二、犯罪預備負什么刑事責任
根據(jù)《測法》第22條規(guī)定:為了犯罪 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已經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
(2)罪行為必須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tài)。
(3)罪行為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行為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途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