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竄作案盜竊銷贓98起
1991年1月至1996年8月,河南省安陽縣西部農(nóng)民孟某某與賈某某共同作案或單獨作案,在安陽市區(qū)、安陽縣、林州市、湯陰縣等地作案98起,盜竊摩托車、鋼材、甚至是泡泡糖、打火機等物,并收購他人盜竊的馬、牛、騾子等數(shù)十頭牲口。其中,孟某某作案40起,盜竊物品價值245545.2元;參與銷贓作案24起,價值41737元。賈某某作案53起,盜竊物品價值329874.3元。2011年11月份,二人被抓捕歸案。
盜竊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孟某某、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分別為245545.2元和329874.3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兩人行為均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物品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收購,價值41737元,其行為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身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
2012年8月22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賈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50000元。以盜竊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孟某某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2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