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建行爆炸案主犯獲死刑
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海劍在武漢雄楚大街關山中學旁邊的建設銀行網點門前實施爆炸行為,造成2人死亡,10余人受傷。爆炸現(xiàn)場炸出一個大坑。
2012年5月14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制造上述12·1武漢建行爆炸案的三名被告人進行宣判:主犯王海劍因犯有爆炸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于賠償責任;從犯王偉被判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從犯王安安有自首情節(jié),被判6年。兩名從犯賠償受害人家庭共計6萬元經濟損失。
2012年6月2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三個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哪個法院進行死刑復核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最新規(guī)定,有權進行死刑復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王海劍制造爆炸物并在公共場所引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爆炸罪。王海劍實施爆炸行為造成二人死亡、十人輕傷、五人輕微傷及公私財產損失8萬余元,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核準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下達死刑執(zhí)行命令。
2013年3月1日,王海劍被執(zhí)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