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遇盜賊鑿威脅
被告人何某某為盜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樂縣某老金店,自2012年11月份開始便屢次趁凌晨無人之際利用千斤頂、螺絲刀、砍刀、匕首等工具敲鑿該金店側(cè)面墻壁。2012年12月10日凌晨,該金店側(cè)面墻壁被何某某鑿穿,何某某攜帶砍刀、匕首及電筒等工具進入金店內(nèi),準備盜竊被其撬開的玉器玻璃柜中的玉器時,被該金店店主陳某某發(fā)現(xiàn),陳某某及丈夫蔡某某不顧何某某的持刀威脅,合力奪下了何某某所持的砍刀。后何某某被趕來的公安干警當場抓獲。經(jīng)法醫(yī)鑒定,陳某某、蔡某某在搶奪砍刀過程中所受的損傷屬輕微傷。
搶劫未遂如何懲處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樂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并致二人受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3年3月25日,平樂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