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奸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2008年4月,被告人鄒某1、羅某、鄒某3將羅某以前的同事被害人彭某(未成年)約到一歌廳唱歌,然后鄒某1把K粉放進彭某的啤酒杯中,鄒某1、羅某、鄒某3趁彭某迷迷糊糊之機準備將彭某帶到某旅館開房強奸,但因彭某已經(jīng)清醒,鄒某1、羅某等人沒有得逞。為防彭某報案,三被告人強迫其脫光衣服并對其進行拍照。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鄒某1、郭某、羅某、鄒某2、王某(在逃)以鄒某2過生日為名,將朱某(未成年)以及羅某帶來的兩個女孩到某歌廳唱歌,鄒某1、郭某、羅某、王某用相同方式依次對朱某實施了奸淫,為防止朱某報案之后四人拍下了朱某的裸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某1、郭某、羅某、鄒某2目無國法,利用毒品至被害人暈迷,對被害人實施奸淫,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應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