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如何處罰
張強由于經濟上拮據(jù),與牌友王某、趙某策劃在飛機上盜竊。2008年10月8日,在北京飛往沈陽的航班上,張強等三個人把目標鎖定在一個拿黑皮包的中年人身上。趁機場人多手雜,被害人不備時,張強把被害人放在行李架上的包裹拿下來,把包里面的8萬元現(xiàn)金迅速裝到自己的包里,隨后把事先準備好的報紙塞進被害人的包里。
2008年10月11日,張強等人又在深圳飛往無錫的航班上如法炮制,盜取了一名臺商人民幣1萬余元。
遼寧省沈陽市東陵區(qū)法院認定,張強等三人自2008年10月6日至10月12日,在短短的6天時間里,共乘坐航班10次,盜竊兩起,涉案金額9萬余元。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
遼寧省沈陽市東陵區(qū)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該團伙首犯張強有期徒刑11年,另兩名同伙各被判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