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搶奪如何處罰
2008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偉(1990年3月出生)組織潘永富、盧將寶、黃珠偉、潘東銘、李耀貴(均另案處理)等人從武鳴縣乘車到都安縣安陽鎮(zhèn)伺機搶奪財物。當天下午15日至次日上午10時許,潘偉指使潘永富、盧將寶、黃珠偉、潘東銘、李耀貴等人先后搶奪韋某某兩只價值1133元的金耳環(huán),黃某某一只價值564元的金耳環(huán)(后被黃某某追趕,金耳環(huán)被迫交出),蘇某某一只價值541元的金耳環(huán)。
廣西都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指揮他人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搶奪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偉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潘偉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被搶奪的財物已被收繳退還被害人,故可酌定從輕處罰。
2009年4月7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潘偉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