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爆炸裝置搶銀行
2006年4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潘某單獨或伙同何某、糜某多次來到滁州市選擇作案目標,并自制爆炸裝置,準備了自制火藥槍、鐵錘、電動車等作案工具。2007年1月28日7時50分許,戴著頭盔并攜帶作案工具的潘某、曹某騎電動車到中國工商銀行滁州南橋分理處附近。潘某在銀行運鈔車送款離開后進入分理處大廳將自制爆炸裝置放在柜臺上,點燃引線后跑出大廳,后從被炸開的隔離玻璃處跨上柜臺搶走裝有人民幣227210。90元及其他物品的銀行送款包后逃離現(xiàn)場。據(jù)悉,爆炸造成2名銀行工作人員耳鼓膜穿孔,經(jīng)鑒定為輕傷。1996年1月9日,潘某伙同他人在江蘇省揚州市搶劫東關(guān)城市信用社現(xiàn)金45710元;2000年1月5日,潘某伙同他人在江蘇揚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銀行仙鶴儲蓄所營業(yè)大廳實施搶劫未遂;2006年1月18日,潘某獨自在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東路郵政儲蓄所搶劫現(xiàn)金172380。49元;2000年1月21日,潘某為搶劫準備交通工具,伙同他人在江蘇省江都市盜竊汽車未遂。
搶劫罪如何量刑
2008年2月1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對潘某執(zhí)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