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從重處罰嗎
2012年2月15日下午5點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以要過塑、掃描欠條和要照證件照為由,趁店內人不備將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汽車客運西站入口某文印室內1臺黑色佳能牌數(shù)碼相機盜走,隨后便在貴港市舊郵政局附近某停車場門口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將該相機銷贓給他人。2012年2月27日下午3點左右,梁某某以同樣的方法趁人不備將貴港市六八村路口某照相館內被害人黃某某裝有1000元現(xiàn)金、1臺索愛牌手機及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的淺褐色挎包盜走。2012年2月22日至4月9日間,被告人梁某某以相同的方法盜走另外11間文印室或照相館的照相機后銷贓他人。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梁某某盜竊13起,盜得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及總價值人民幣11580元的相機13臺,銷贓共得款人民幣3100元。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梁某某多次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
2012年11月26日,港北區(qū)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