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屬于犯罪未遂?
根據(jù)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一)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 “著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
著手標志著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 的行為是實行行為,而且著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著手標志著預備階段已經(jīng)結束,但著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后,由于某種原因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qū)別的基本標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fā)生危害結果的意志并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fā)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并非由于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fā)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征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qū)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哪些?
(一)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據(jù)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以上就是對什么情形下屬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哪些所作的介紹。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應該嚴格區(qū)分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未遂還是既遂,如果不能準確區(qū)分的,最好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從而避免遭受嚴重的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