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是什么
2012年底,被告人田某伙同自己的親戚孫某和吳某,通過碰瓷手段實施詐騙。其中孫某負責專職駕駛、吳某負責談價、田某負責碰瓷。三人駕駛轎車來到江蘇省太倉市境內(nèi),專門尋找騎行電動車或電動三輪車的婦女、老人,進行作案。田某騎上裝在后備箱中的自行車向被害人騎去,而孫某駕駛轎車也向被害人靠近,迫使被害人閃躲,此時田某騎車故意撞向被害人,然后倒地不起,并糾纏被害人送其上醫(yī)院檢查。在醫(yī)院進行尿檢的時候,田某故意用針劃破自己的手指,將少量血液滴進尿樣,檢查結(jié)果顯示小便有血需住院觀察。此時,吳某找到被害人進行私了,詐騙錢財。一周內(nèi),三名被告人以同樣手法實施了五起碰瓷,共詐騙錢財近三萬元。最后一次行騙時,被害人報警,三被告人歸案。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田某、孫某、吳某三名被告人碰瓷后,五次施展苦肉計,將血滴入尿樣來行騙,騙取錢財近三萬元,已構(gòu)成詐騙罪。
故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