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一會被判處死刑嗎
200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楊興、廖云、何召峰來到與楊興同是桑拿女技師路某的出租屋內(nèi),準備搶劫。何召峰乘被害人秦某開門時將其壓倒在地下,廖、楊則在屋內(nèi)搶得人民幣萬余元及存折、銀行卡、相機、首飾、等財物。后楊興拿著搶得的財物先行逃離。廖云威逼秦某將其的妻子張某騙回并將張捆綁,從其身上搶得幾百元現(xiàn)金及手機、銀行卡等財物,又威逼張說出銀行卡密碼。后兩人將秦殺害。
2007年12月11日,廣東省韶關(guān)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搶劫罪判處罪犯廖云死刑,并處罰金二萬元;判處罪犯何召峰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萬元;以搶劫罪判處罪犯楊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宣判后,廖云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8年11月17日,廣東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0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廣東高院的終審裁定。
2009年8月7日,廣東省韶關(guān)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對該案主犯廖云執(zhí)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