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團伙流竄作案71起
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被告人李某伙同馬某、周某等人,先后在煙臺、青島、臨沂、東營等地流竄作案71起,共盜竊車輛近80輛,涉案金額1052萬多元。事后,被告人李某又將偷來的車通過網(wǎng)絡(luò)或直接賣給熟人等方式銷贓,涉案值達(dá)1100多萬,收贓者在收臟后通常加價五六千元再倒手賣給他人。
隨后,檢察機關(guān)將涉嫌盜竊、銷贓的20名被告人公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如何量刑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司法解釋,取消了“窩藏、轉(zhuǎn)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新罪名確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據(jù)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按照新的司法解釋審理了這起案件。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馬某、周某,無期徒刑、無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并分處罰金101萬元、50萬元、30多萬元;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等6人3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