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劫團伙盜竊9萬余元
2004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宋某、楊某、汪某等九人伙同他人在四川省南充一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期間,2004年7月,被告人宋某伙同吳某等因囊中羞澀,趁夜晚天黑撬門進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盜竊79630元財物。2005年4月、8月,被告人楊某、宋某、杜某某等趁黑夜又結(jié)伙盜竊了被害人嚴(yán)某、南充市順慶區(qū)某科技公司財物共計80000萬。被告人宋某等人最為瘋狂的犯罪是僅僅在兩個月時間內(nèi),流竄在四川蓬安、營山、順慶等地作案數(shù)量高達19起,盜竊9萬余元。
此外,在2005年至2006年期間,被告人汪某、宋某、敬某某等人,在深夜?jié)撊氡缓θ思抑斜I竊不慎被發(fā)現(xiàn)時,被告人汪某等人又使用毆打、捆綁等方式暴力劫取財物。其中,被害人張某被打成全身多處輕微傷、被害人李某被打成輕微傷、被害人唐某因被封住嘴最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2006年8月,被告人宋某、黎某某、楊某等陸續(xù)落網(wǎng)。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檢察院認(rèn)為,被告人汪某、宋某、伍某等九人入室盜竊,并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觸犯了搶劫罪、盜竊罪并于2007年5月29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被害人唐某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汪某、伍某等賠償喪葬費等共計25萬元。
2007年8月8日,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有立功表現(xiàn)如何量刑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宋某等9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同時,9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結(jié)伙或伙同他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先后流竄作案共22次,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汪某在所參與的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宋某在所參與的犯罪中系主犯。同時,鑒于被告人汪某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陳某某系累犯、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jié),確實具有悔罪表現(xiàn)等,將根據(jù)具體情況對九名被告人給予不同程度的量刑。
2007年12月29日,法院以犯盜竊罪、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汪某、陳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其余被告人宋某等7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