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花原董事長職務侵占105萬元
1997年6月至1999年底間,被告人郁知非在擔任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一職期間,通過畢某某購買了上海文匯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一套價值243余元的房產(chǎn)。對于支付高額的房款,被告人郁知非先后借用虛構的99上海菊花展社會公益性活動廣告費名義等分三次將105萬從上海申花集團公司劃走,用于繳納個人購房款。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郁知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資金105萬元,用于支付個人購房款,數(shù)額巨大,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郁知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本單位資金10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被告人郁知非能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予以減輕處罰;退出全部侵占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2008年1月3日,法院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郁知非有期徒刑四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贓款105萬元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單位。
